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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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宣化区,地处河北省西北部,隶属于张家口市。东南距首都北京170公里,西邻“煤海”大同180公里,北接内蒙古草原,世称“神京屏翰”之域。宣化区地域广阔,属中温带亚干旱气候区,昼夜温差大,光照充足,地形多样,水源充足,适宜多种农作物生长,盛产优质玉米、马铃薯,农副产品鹦哥绿豆、芸豆、白牛奶葡萄在国际、国内享有盛名。境内山场广大,野生花卉、中草药材种类齐全。2016年,同意撤销宣化县、宣化区,设立新的宣化区,以原宣化县、宣化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宣化区的行政区域,政府驻地在原宣化区人民政府驻地。在一万年以前的旧石器时代,就有先民在宣化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。据对宣化西南60公里处的泥河湾遗址和宣化城及附近的刘家夭、王河湾、水泉、赵川、关子口、白庙等地发现的仰韶、龙山文化遗址及出土的石器、陶器等物考证,远在6000年前人类活动已遍及宣化各地。考古专家论证说,宣化属中国华北燕山山脉北缘,既有黄河流域的文化特征,又有北方红山文化的遗存,是中华民族南北文化交融汇聚的中心地带,文化积淀丰富,对研究史前文化有重要意义。